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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加强露天采矿爆破作业监管工作的通知(摘要)

发布:苏 日期:2010-06-08

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加强露天采矿爆破作业监管工作的通知(摘要)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1、自5月1起,全市露天采矿爆破作业单位原则上一律采取中深孔爆破方式,实施阶梯式开采;为了有效实施现场监管,以上作业单位要科学规划爆破作业面,采取集中打孔、集中爆破作业,原则上每个作业面、每次爆破作业所使用的炸药不得少于1吨,每个单位每周爆破作业不得超过两次;以上各爆破作业单位要科学布孔,尽最大可能减少二次爆破作业;对于爆破作业面险峻,搬运爆炸物品较危险和困难的单位要立即采取修建上山道路或者运输索道等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拒不采取措施改变现状的,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批准其爆破作业方案,爆破作业单位不得为其进行爆破作业。
2、凡不能采取中深孔爆破方式进行作业的露天爆破采矿单位,其爆破作业方案、现场监管方案必须经由当地安监、公安部门同意后,会同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安评意见报市局危爆处备案,并在确保民爆物品绝对安全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3、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凡是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以爆破作业现场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的,向市局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各分、县(市)局不得越级审批。
4、凡是爆破作业现场周边单位、群众或其他团体对爆破作业存有异议的,该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安全评估后报市局备案,并聘请有关专家携带测震仪等设备,到有异议地点,实地测量、记录爆破振动等数据。(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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