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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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章程

发布:河北工程爆破协会 日期:2010-06-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 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英文名称为:Hebei Society of  Engineering  Blasting。缩写为HSEB。
第二条   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是由河北省从事工程爆破的科研、设计、教学、施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工程爆破界知名专家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专业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在河北省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为政府和行业服务,团结河北省广大工程爆破工作者,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我省工程爆破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我省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的住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基本情况、管理体制、专业队伍状况、技术装备水平、市场动态、国内外工程爆破发展趋势等问题,并提出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建议。
(二)组织行业技术协作,积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促进科技成果向现代生产力转化,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三)总结交流工程爆破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爆破资质条件和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政策,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技术咨询,安全检测,施工监理服务。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与工程爆破有关活动的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参与对爆破工程方案的论证及爆破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原因提出正确结论和处理建议。
(五)组织省内外学术与技术交流,推荐和介绍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与优质工程,积极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订、修改本行业各类行业法规,包括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工程定额和服务质量标准等。宣传政府有关政策,加强信息的传递和经验交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法规。
(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工程爆破技术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提高本行业队伍素质。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凡是与工程爆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设计、施工的企事业单位,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工程爆破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凡从事工程爆破工作,具有相当技术水平的科技人员、管理干部、技术作业人员和积极支持工程爆破事业的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入会意愿者,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开展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提供有关学术论文、研究成果、管理经验资料或
反映有关情况;
(六)与本协会保持经常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确定和变更协会法定代表人;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1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提前、延期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监事2-3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爆破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或秘书长可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检查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增;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增、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其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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