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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会费交纳和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河北工程爆破协会 日期:2010-06-03

根据省民政厅的有关规定和《河北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意见》的精神,依据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章程的规定,本协会会费交纳办法如下:
第一条 会费管理
(一)本协会收取的会费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监事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主管单位省工经联、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二)本协会按照规定给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二条  会费标准
本协会收取会费标准,是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情况和会员的收益情况制定的。
(一)企业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
(二)事业单位会员,每年600元;
(三)个人会员,每年10元。
(四)会费标准的修改,需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员交纳会费应在每年六月底前向协会秘书处财务部门交纳;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交纳当年会费。
第四条  会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会费的使用: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会员交纳的会费,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协会章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二)会费的管理:会费的任何一笔支出,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事,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经协会第一届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可执行;
(二)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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