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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发布: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 日期:2012-12-28

河北省公安机关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2]240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省公安厅负责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设区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  省公安厅指导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组建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录1)及下列材料:
1、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a、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c、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d、科研院所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e、当上述凭证未载明限定的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有关管理部门鉴章确认的证明资料。
f、其他需要提供的合法生产活动证明。
2、自有专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可移动库)的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a、证明仓库所有权的凭证;
b、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包含安全评价机构安评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c、当年度由设区市公安机关组织验收的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治安防范系统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3、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a、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
b、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c、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d、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
e、治安保卫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简历表。
f、至少1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g、至少5名爆破员、2名安全员、2名保管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h、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
i、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4、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包括以下资料:
a、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
b、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5、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以下资料:
a、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
b、《安全管理制度目录》(附录3)所列各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c、《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附录4)所列各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d、发布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
e、与保安公司签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专职保安守护合同的复印件,峒采企业安检服务的合同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录2)及下列材料:
1、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明,包括至少一种以下资料:
a、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合并重组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及相关股分情况的证明资料;
c、新成立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及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移动库)的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a、证明仓库所有权的凭证;
b、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包含安全评价机构安评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c、当年度由设区市公安机关组织验收的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治安防范系统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d、经公证机关鉴章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租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租用合同出租人应于储存库所有权人一致;
e、仓库注册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修改民爆信息系统记录信息的证明。
自有储存库的不必提供d、e两项资料。
3、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a、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当年的本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专用设备应与申请单位提供的专用设备清单、发票一致;
b、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的资质凭证复印件。
4、符合申请规定数量、级别要求的,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申请四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不用提供),包括以下资料:
a、项目施工合同书、设计文件、完工证明等复印件,2013年1月1日后实施的作业项目还需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复印件;
b、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对该爆破项目或爆破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c、提供项目业绩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作为申报的业绩;
②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
③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施工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企业为准;
④总承包项目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以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
⑤整合后新注册成立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可以合并计算。
5、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a、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
b、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c、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d、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
e、治安保卫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简历表。
f、等级、数量、学科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g、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h、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
i、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6、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的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a、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的专用设备清单;
b、专用设备的原始购买发票复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以下资料:
a、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
b、《安全管理制度目录》(附录3)所列各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c、《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附录4)所列各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d、发布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
e、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所有权人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守护合同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需提供4套申请材料(正本1套,副本3套)和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需提供5套申请材料(正本1套,副本4套)和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
2、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除需要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其他填报内容一律打印;
3、申请材料中各种凭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劳动保障部门、安全评价单位等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5、申请材料统一采用A4纸打印,字迹清晰、修改部分需盖单位公章;
6、申请材料须制作目录、打印页码、活页装订;按以下规则分册:第一册包括申请表、单位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简历表、管理人员及爆破作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爆破作业项目业绩一览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相关资料;其他人员、专用设备、工程业绩等资料单独装订成册。
7、PDF电子文件的内容齐全,页序应与申请材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申请单位名称。
 
第三章  受  理
 
第八条  收到申请的公安机关,应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附录5),送达申请人;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录6),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附录7),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  审  查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申请后,要组织对申请单位申报的申请材料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向申请单位所在地市级(营业性)或县级(非营业性)公安机关下发《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查通知书》(附录8),对申请材料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系统验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按规定派驻保安员专职守护;
2、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是否符合规定并取得危货运输资质证明,驾驶员、押运员是否取得危货车辆驾驶、押运资质证明,是否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并运转正常;
3、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符合本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等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5、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第十条  设区市或县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填报《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查登记表》(附录9),经主管局领导签字后上报。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根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查登记表》提供的审查结论,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第九条中的1、2、3、4项,经审查内容与事实不符或缺项的,通知申请单位3日内补充完善并经属地设区市或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2、对申请单位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终止审批程序,履行内部程序后,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附录13),送达申请单位,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现场核查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申请后,要组织对申请单位申报的申请材料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向申请单位所在地市级(营业性)或县级(非营业性)公安机关下发《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查通知书》(附录8),对申请材料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系统验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按规定派驻保安员专职守护;
2、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是否符合规定并取得危货运输资质证明,驾驶员、押运员是否取得危货车辆驾驶、押运资质证明,是否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并运转正常;
3、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符合本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等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5、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第十条  设区市或县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填报《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查登记表》(附录9),经主管局领导签字后上报。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根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查登记表》提供的审查结论,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第九条中的1、2、3、4项,经审查内容与事实不符或缺项的,通知申请单位3日内补充完善并经属地设区市或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2、对申请单位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终止审批程序,履行内部程序后,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附录13),送达申请单位,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申请后,要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爆破作业单位现场核查委托书》(附件10),委托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从专家委员会抽调专家组织现场核查工作。
爆破作业单位的现场核查按照《河北省爆破作业单位现场核查实施细则》进行,现场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十三条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登记注册类凭证、资质凭证、许可证、职称证、作业证、资产审计报告、专用设备购买发票凭证、业绩证明等资料与实际不符、或有作假情形的,判定为不合格。对其中出具虚假、伪造资料的申请单位及其出具该凭证的人员,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登记在案,申请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结束后3日内出具《爆破作业单位现场审查报告》,加盖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印章,并将《爆破作业单位现场审查报告》制作成PDF格式电子文件。
《爆破作业单位现场审查报告》申请单位、专家评审委员会、申请单位属地市、县公安机关和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各一份。
 
第六章  审  批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主办人员根据市、县公安机关反馈意见和现场核查报告,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初步意见,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附录11)并在主办人员意见栏上签署意见、日期及签名后,将审批表和申请材料、书面审查、现场审查材料逐级报治安(危爆)部门有关领导审核。
第十六条  治安(危爆)部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日期及签名,将申请材料报省厅或市局主管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  省厅或市局主管领导对申报材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审定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日期及签名。
第十八条  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社会公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单位,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  公示及公告
 
第十九条  准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的,在互联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内。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和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门户网站上公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和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门户网站上公示。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公示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资质等级、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爆破作业项目施工业绩目录、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施工业绩目录等。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公示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作业地点、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相关许可证件基本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示期结束后,整理反馈意见报有关领导审阅;无反馈意见的,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附录12)并向社会公告。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爆破作业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许可证件编号、资质登记、从业范围、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15日内,填写《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情况备案表》(附录14),向省厅备案。
 
第八章  决定和送达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通知申请人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九章  变更和延续
 
第二十三条  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期满前6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提到的时间均为工作日, “以上”、“以下”、“不少于”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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