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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河北工程爆破协会 日期:2010-06-03

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专家委员会
工  作  条  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名称: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本委员会是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的分支机构,是由协会会员中各个领域的专家和高级技术人才组成的学术性、专业性组织。
第三条  本委员会是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专家委员会办公地点为:石家庄市西二环南路99号509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受协会委托办理协会委托的一切业务,研究和探讨我省工程爆破行业的发展趋势、方向、目标、政策、管理等方面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第六条  受协会委托对协会承接的我省工程爆破行业发展的重大专项、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进行筛选、评审和咨询论证等工作。
第七条  咨询服务:组织专家为工程爆破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咨询、市场开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建立专家人才库,作为我省工程爆破行业发展智囊团。
第九条  完成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按照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章程的规定统一发展协会会员,在协会会员中选择符合第十二条所列条件者,经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本人同意聘请加入本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章程和本委员会的工作条例;
(二)  具备副高级或以上职称,在本人所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和专业业绩,以及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学科带头人。如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者,职称可不受限制。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员入选程序
(一)  经本委员会提出聘请名单并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二)  向会员发出入会聘请;
(三)  会员接受聘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  由协会秘书处负责颁发本委员会会员证。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提请本委员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      获取有偿服务合理报酬的权利;
(七)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由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任命产生。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由协会统一管理并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终止程序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条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条例的终止按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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