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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的编制说明

发布: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 日期:2011-04-25

 
关于修订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的编制说明
                                                    (摘要)
 
四、各章、节的修编说明
1.前言中明确了本标准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这也是本次修编工作的前提。
2.第1、2章只作了文字性修改。
3.第3章的术语和定义由原标准的31条增至38条,所有定义均和国家有关词典作了对证,部分术语定义按词典进行了修正。
4.第4章 爆破工程分级与管理
本章包括了爆破工程分级,爆破作业单位分类、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分级管理(分级办法由公安部文件发布)及爆破作业人员管理三部分,这三部分相互独立又密切关联。本章的核心内容是:把爆破工程分级,不同等级的爆破工程由同级或高级别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担,承担单位必须有与工程等级和作业范围相适应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纳入分级管理的爆破工程不要求承担单位的级别,但应有作业范围相适应的爆破技术人员。
4.1  爆破工程分级
1)和原标准相比,爆破工程分级表作了重要调整
①作业范围由七类变成岩石爆破、拆除爆破、特种爆破三类,岩石爆破包括了露天、地下、水下等。
②硐室爆破在分级表中不再单列,在分级注①中作了规定。
③岩石爆破栏对应的是露天深孔爆破分级,露天深孔爆破年消耗炸药量百万吨以上,是应用最广泛,每年消耗炸药量最多的爆破工艺,原标准分级中没有A级工程,这次作了调整;因不必再考虑矿山常规爆破的级别问题,C、D级对应药量朝小调整。
④地下中深孔爆破分级、露天及地下硐室爆破工程分级,复杂环境深孔爆破分级,水下爆破工程分级因都是岩石爆破,在注①中作了规定。
⑤拆除爆破分级作了较大的变动,提出了两个分级标准,楼房、厂房按高度判定管理级别;对烟囱、水塔、冷却塔拆除爆破,因其为细高建筑物,对分级高度在注②中作了规定;围堰、堤坝、岩坎拆除爆破用药量都比较大,其分级在注③中单独作了规定;桥梁、支撑、基础、地坪、单体等不涉及高度问题,只按一次爆破总药量分级,在注③中作了规定。
⑥城镇浅孔爆破和基础、地坪、单体爆破有相似处和相比性,其分级办法也与之相同,在注③中作了说明。
⑦特种爆破最具规模的是爆炸复合,发展很快,出现了许多规范化的大中型企业,但也有许多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差的小企业,质量和安全均无保证,几经研究,在这次修编中把爆炸复合拿出来纳入分级管理的范畴,进行规范化管理,分成A、B、C三级。
其他特种爆破尚无实施分级管理的条件,暂不实行分级管理。
⑧4.1.2~4.1.5对爆破工程分级进行了调整,原标准中规定由设计、安全评估和审批单位商定提高爆破工程的管理级别,这条规定不好控制且有一定的随意性,本次修编明确规定了B、C、D级岩石爆破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的强制性调级办法,并对特种爆破提出了强制性级别调整表,特别对单张复合板用药量达不到表4-1的规定,但调级计量标准达到表4-2规定的,按表4-2进行调整。
4.2  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作业单位”的分类、级别条件、申办方法等在公安部文件《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中作了详细规定,这次修编时本节作了重大修改,修改的目的是与公安部的《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修改后的内容是:爆破作业单位应持证作业,作业证件分非营业性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两类,这两类爆破作业单位可作什么,应按什么程序作,不可作什么,其安全职责是什么,出了事故受处罚的原则和档案管理要求。基本上都是新编入的内容。
应特别提出的是,为了防止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取得资质等级后去承担本单位无能力承担的,不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规定承担爆破工程的范围受单位资质等级及技术人员作业范围双重约束(具体约束要求在公安部《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中有详细规定)。
4.3  爆破作业人员
因“爆破作业人员”在公安部文件《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中作了定义,系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爆破员和保管员,本节规定还涉及管理人员等,所以标题改为“爆破作业人员”。基本内容仍是原标准和4.2.4的条文规定,只有以下几处修改:
1)把原“爆破工作领导人”明确为爆破作业单位的领导人,爆破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爆破技术负责人,并规定均应接受培训持证上岗;明确了爆破器材押运工作由爆破员和安全员担任,删除了专职押运员。
2)明确规定了爆破作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爆破作业单位,并不准在其他爆破作业单位兼职。
3)对人员培训作了强制性规定。
5.爆破设计、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
把原标准的4.3(爆破设计)、4.4(爆破安全评估)、4.5(爆破工程安全监理)、4.6(设计审批)的主要条文,结合公安部文件《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了7年来在设计、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方面新认知、新经验、新办法,修编成本章的条文,主要修改处有:
1)设计、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均要求单位、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并对承担的项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2)设计条文的修改
①改三阶段设计文件为单一的爆破技术设计,对技术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作了新的规定。
②把附录A、B、C修改后纳入设计的强制性规定。
③设计审批的范围、程序和权限,参照公安部《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
④对设计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作了规定。
3)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条文修改
①对评估和监理对象作了明确规定,只有A、B级和复杂环境对民生有较大影响的爆破工程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
②对评估和监理单位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
③安全评估增加了评估依据、专家咨询,评估意见的实质性要求作了强制性规定。
④对监理内容、监理对设计文件签认,监理签发的停工令的权力作了强制性规定,对监理程序、监理总结报告也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这些修改都是在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被纳入爆破规程七年来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吸纳了工作教训之后提升综合而形成的。
6.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与原标准4.7~4.16比较,编制顺序变动不大,基本上是按爆破工艺过程编写,内容则根据近年来科技进步的状况作了较多的增减:
1)停止作业的环境:对风浪环境根据现场经验作了调整,并和水下爆破的有关规定统一起来:原标准风力6级,浪高0.8m改为风力8级,浪高1.0m。
2)对特殊情况下进行爆破(抢险救灾、有关法规限制)作了规定。
3)对湿式凿岩,深孔凿岩应配收尘设备作了强制性规定。
4)对现场检测及试验项目,按强制性要求及当前我国的国情作了切合实际的减项。
5)爆破器材加工及起爆方法,删去了与火雷管、导火索有关的规定,增加了电子雷管的有关内容。
6)增加了电子雷管起爆网路和混合起爆网路。
7)机械化装药
机械化装药是爆破作业取得重大进步的主要环节,不仅保障了装药安全,它带来的直接利益是增大了延长装药量并且可减少超深,与有水深孔中装卷药比较  ,机械化装药可排出孔中积水使乳化炸药贴壁,增加装药量,而且爆破质量优于卷药爆破,粗略统计我国台阶爆破年钻孔量1亿m以上,其中水孔占1/3左右约3千万m以上,实行机械化装药后,在平均单耗不变的前提下,可扩大孔网20%以上,即少钻20%以上的钻孔米数,年计达600万m以上,节能减耗效益由此可见一斑。
所以这次标准修编增补了机械化装药的内容,把原来零散分布在露天爆破、井下爆破中的机械化装药有关条文以及压气装药孔底起爆内容全部集中于本节,并结合7年来装药机械的进步及在我国使用的情况,单列了装药机械一小节(6.5.3),以求促进装药机械的推广使用,确保在实用中的安全。混装车装药规定由13条变成16条,内容有所增删。
8)予装药一小节删除了预装药时间不宜超过7天的规定。
9)爆后检查内容增加了公用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安全情况,增加了检查人员的规定,细化了检查发现问题处理的条文。
10)盲炮处理增加了盲炮如何进行处理的规定。
11)爆破效应监测一节中,接受近几年来爆破次生事故频频发生的教训,监测项目增加了“可能引起次生灾害的危险源”。
12)在爆破总结一节中增加了总结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的作用。
7.露天爆破
本章由原规程5.1(露天爆破)5.2(硐室爆破)合并修编而成,较大的修改有:
1)在一般规定中规定严禁在露天采用裸露爆破。
2)深孔爆破条文中增加了近几年引入、发展的高台阶爆破,空气间隔  爆破的内容。
3)基于钻孔机械作业精度的提高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对深孔爆破钻孔验收标准作了调整:孔深误差由±0.5调为±0.2m,间排距由0.3m调为0.2m,钻孔偏斜度由2.6%(1º30′)调为2%。这种调整是比较容易作到的,这种调整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按当前我国广泛采用的台阶爆破设计软件R-K设计程序初步估算,把精度提高的数据输入程序后,在爆破质量延米装药量保持不变的设计前提下,孔网可以增大,延米爆破量可以增加10%左右,这意味着平均单位耗药量降10%,钻孔量减少10%,按我国每年中深孔爆破钻孔1亿m,用药150万t计算,每年可减少千万m钻孔长度,节省10余万吨炸药。这就是向技术要效益、向管理要效益的典型例证,工程实践也证明了其可行性和正确性。这也是本次规程修编的一个亮点。
4)因硐室爆破作业条件较差,前期投入较多,并且平均单位耗药量高,事故率也较高,在钻孔机械得到普及的现代中国,其实用性已经变得不太重要,并且应用范围有越来越窄、爆破规模越来越小的趋势,这次修编时,我们的主导思想是不提倡、不反对,但须进行一些限制,具体的体现:
①硐室爆破条文删掉了一些偏于操作细则的内容和一般性规定,在保持工艺内容完整的前提下,篇幅减少了一半。
②明文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技术人员均须有相同等级以上(包括相同等级)的硐室爆破业绩,才能承担相应等级硐室爆破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
5)在钻爆工艺发展到今天的水平时,药壶、蛇穴爆破等相对落后的工艺,在新标准中不再提及,自然退出了历史舞台。
6)对条文进行了整合重组、增删,例如:
①综合水电工程与核岛工程的保护层开挖经验,编制了7.6节的条文,对保护层开挖工艺进行了规范。
②删去了现场混制炸药的有关规定。
③把原属特种爆破一章的冻土爆破移至本章。
8.地下爆破
本章基本上是原规程5.3(地下爆破)的内容,作了一些调整、增删。
1)纵观近年来透水事故频频发生,造成重大人员及财产损失,增加了一条针对透水事故的安全条文(8.1.9),强制规定在有透水危险地段实施地下爆破时,应作专项设计并有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2)瓦斯突出、透水、高温环境,不良地质条件下发生的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并引发一些次生事故,在研究分析事故案例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强制性规定(8.1.7),要求在出现以上诸端事故苗头时立即停止爆破作业,研究安全方案和处理措施。
3)交通、水电、铁道等部门每年基建工程量都很大,是爆破工程的一个重要分支,大断面隧道开挖在安全工作上有其特点和特殊的工艺要求,经和有关部门的专业同志研究后,增加了“隧道开挖爆破”一节。
4)把高温爆破全部移至第9章,把掘井爆破移至本章,作为8.12.14小节。
11.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
随着城市建设工程的大规模施工,我国每年都有大批的建(构)物需要爆破拆除,大量的城镇石方浅孔爆破用于开沟、场平,在长期的、大量的工程实践中积累了许多经验,开拓了很多新工艺、新技术领域,使我国拆除爆破工程无论在数量上、难度上、设计上、施工上都处于世界先进水平。本章的修编工作是在原标准5.4节的基础上,吸纳融合了近几年的经验、教训,进行再加工、提高而完成的,无论旧条文还是新条文,都具有我国特点,贴近国情,有较强的实用价值。与原标准比较有以下重要变更:
1)根据实际困难,明确规定了A、B、C、D级工程均可将技术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合并,使设计工作更加便捷、有效。
2)总结以往的实践经验,强调了落地飞溅物和落地前冲对安全的影响,肯定了沟槽、缓冲堤的减震和防冲作用。
3)把围堰、堤坝及岩坎拆除爆破移到本章,文字作了修改,增加了水域安全管理的条文。
4)规定了不进行试爆的条件,对保证安全、简捷施工程序都有重要意义。
5)近年来发生过两起在爆破界引起震惊的予拆除重大事故,著名爆破专家因之而被判刑,新标准编制在研究、汲取这些教训后,把予拆除单列了一节,增加了预拆除时保证安全的强制性条文。
6)新增加爆后检查,盲炮处理一节,规定了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处理办法和清运工作跟踪。
7)根据基坑支撑予留孔装药爆破的成功实践和三峡围堰预留装药孔、洞爆破的经验,增加了预埋管、予留药室爆破的条文。
13.安全允许距离与对环境影响的控制
本章主要内容是规定安全标准与环境保护标准条文,在发生民事纠纷、刑事案件或理赔事故时,本章的有关规定是重要判决依据,所以本节的内容倍受重视,最多应用。本章规定也是设计文件中作安全设计、安全评估书中作评估结论、监理工作中编制监理规划和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此处需特别说明两点:
一是只有按本节的规定作出安全设计、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规划才是合法的,按本节规定作出的监测布署和监测结论才具有法律效能,违背了这些规定就是违法,发生重大事故时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点要说明的是,这些规定只是原则的、基本的规定,其中采用的数据标准均由统计资料得来,由数据划分的界线并非绝对不会出事故的界线,即飞石界线之外也不是绝对没有个别飞石,振动安全界线之外也不能保证没有建(构)筑物或设施因爆破振动而受损,只是概率很小;在界线之内一般不是必然会发生大量飞石或建(构)筑物破坏,只是距离不同,发生事故的概率不同,只要是按标准规定作出设计界线,按标准要求进行现场爆破警戒、撤离,在界线之外万一发生事故,属非责任性意外事故,设计、施工领导人员、负责人员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标准的重要性和非绝对性,所以每次修编的难度都很大,本次修编,除了整理近年来国内外的大量事故资料以资确定标准外,还参照了国外规程、标准的有关规定,慎重地按国外标准的等级进行了一些借鉴和引用,尽量作到与国际接轨。本章主要修编内容有:
1)增加了监测人员资质及监测仪器可靠性的规定。
2)在整理国内外资料后,归纳了专家意见,决定在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中全部引入振动频率,用频率和质点振动速度幅值这两个相共生的参数共同作为对爆破振动的主体,并以之制定爆破振动允许标准,在修订时还参照了国外的一些国家标准,主要增删及修订内容有:
①根据多年来发生民事纠纷的调研与统计,对各类建筑物的安全允许标准中质点振幅值均作了小幅调低,适当提高了要求;
②规定了质点振动速度幅值为径向、切向、重向三个分量中的最大值,振动频率为幅值对应振波的主频率;
③新给出了运行中的水电站及发电厂中心控制室设备、水工隧道、交通隧道、矿山巷道、新浇大体积混凝土允许振速对应的频率范围及地下构筑物控制点位置;
④新给出了永久性岩石边坡允许振动标准(频率及幅值)及控制点位置;
⑤新给出了新浇大体积混凝土(C20)不同龄期、不同频率范围对应的允许振动标准;
⑥规定了拆除爆破振动允许标准应同时考虑建筑物坍落触地振动;
⑦第一次提出了核电站及受地震惯性力控制的保护对象,允许采用爆破振动加速度作安全判据。
3)空气冲击波的规范条文基本无变化,新给出了掩体中作业人员承受空气冲击波的超压值(指俺体所在地的超压值)。
4)强化了爆破作业噪声控制标准,选用突发噪声判据作为控制标准,并对噪声监测、控制作出了规定,本节参阅了国外有关资料和我国低频噪声的新规定,做到了与国际接轨。
5)水冲击波及涌浪的安全允许距离单列了一节,有关条文基本没多大变化,新加了两方面的内容:
①新加了水中冲击波对鱼类影响的安全控制标准;
②规定涌浪的安全标准是浪高不超过大坝、水库的校核水位,不淹没岸边保护对象,不造成撞船。
6)个别飞散物对人员安全允许距离表,删去了与我国国情不密切关联内容及淘汰工艺相关规定,个别数据按本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作了变更。
7)把爆破器材库内外部安全距离移至第14章。
8)针对瓦斯爆炸、气体中毒造成了较多严重爆破事故,在修编瓦斯及有害气体的监测、控制措施规定时吸纳了近年的教训,增加了有关强制性的规定。
9)因对涌浪控制的办法不成熟,有待在实践中实验、探索,本次修编删去了涌浪控制的内容(删去一小节)。
10)因当前出现了许多具有特殊安全性能的电雷管,所以把电雷管爆区改成了“普通电雷管爆区”。
14.爆破器材的储存及安全管理
当前我国颁布的被各部门广泛认同并严格执行有关爆破器材库及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专门规定,除了国务院466号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标准外,还有两部国标(均已为本规程规范性引用文件,即GB50089-2007和GB50154-2009)和两个公安部文件(GA837-2009,GA838-2009)。其中GB50089-2007针对爆破器材生产及经销单位的地面库,GB10154-2009针对国家物资贮存总库的覆土库及地下库;GB838-2009针对爆破作业单位小型爆破器材库单库存放工业炸药5t以下,黑火药2t以下,工业雷管2万发以内),GA837-2009是库房治安防范要求的规定,针对除矿山地下分库,发放站之外的一切爆破器材库;本规程针对的是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爆破器材储存和安全管理,涉及的储存方式有地面库、地下及覆土库,井下分库及发放站、移动式库、临时库、现场临时堆存及混装车的地面站七种。
作为管理使用单位规范,一直是根据使用单位的特点(库房使用年限不是太长,库房与矿山或爆破作业点不能太远)在仓库内外部距离上规定的宽松了些,历次修编因考虑矿山库房不宜大改造、大变动,所以几十年来,一直维持着最初的一些规定。近几年来,随着混装车的广泛应用,一些大中型矿山自备的大中型炸药总库大幅度减少,新开矿山建库或建地面站均按公安部的文件和GB50089、GB10154报批。根据这些情况,本次修编不少主要参编人员提出把使用单位的仓库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国家总库的标准统一起来,经研究、讨论,一致认为统一的时机已经成熟,统一标准是切实可行的。
在此认知的基础上,本章的修编工作进行了几次反复,最终认可的修编方式是:凡与本规程规范性引用文件GB50089-2007和GB50154-2009内容重复原标准条文或有必要按引用文件修改的原标准条文均从本标准中把详细的文字表述删去,仅说明按GB50089-2007执行或按GB10154-2009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必须提及或作出规定的与GA837-2009和GA838-2009内容上有重复的条文,在修编时维持了重复性文字或修改成简单的、原则性的规定,以维持本规程的完整性和国标的权威性,同时给使用者提供一定的方便;凡属使用单位必须的而在其他国标中没有详细规定的爆破器材储存、运输、管理内容(例如井下爆破器材分库、发放站,使用单位运输爆破器材的各种方法,爆破器材临时库及现场临时堆放等),在修编时均保留了原条文或主要内容。
本章修编的重要变化有:
1)内容按储存、运输、安全管理的行文顺序重新作了编排。
2)将原标准的爆破器材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原6.5, 6.6节)有关条文移至本章,在文字上作了简化,与GB50089、GB50154保持了一致。
3)爆破器材库位置、结构、设施、照明、通讯、防雷、消防等原标准条文的文字全部删除,改成了按GB50089或GB50154执行;
4)增加了可移动仓库,混装车地面站的有关内容和小型爆破器材库有关条文。
5)爆破器材安全管理。
分库区库房管理、收发制度、检验、销毁再加工五个小节,在重新编排条文时,作了大量的删减,只维持了安全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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